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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普洱两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案例曝光

发表时间:2021-03-23 10:47 来源:腾讯网点击量:4787

【案例一.墨江】

“今天怀着愧疚的心情作出深刻检讨,作为一名党员和公职人员,收到党纪政务处分那一刻,自己既沮丧又后悔。出现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思想上的松懈和侥幸心理作祟,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常敲警钟……”

近日,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周俊国在检讨书中写道。

经查,2020年7月29日21时,周俊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从联珠镇新联村前往墨江县城,途径昆磨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送检结果显示其血液乙醇含量133.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先后被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2月24日,经墨江县委常委会批准,周俊国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执纪者说】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敬畏别人生命的表现。在目前“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的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实施酒后驾驶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员及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最终受到纪律和法律的严惩。

作风建设无小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深刻汲取酒驾醉驾案件的惨痛教训,督促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树立遵纪守法意识、遵规守矩意识,加强对法律、纪律的敬畏之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驾驶,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案例二、江城】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6日凌晨3时左右,江城县嘉禾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罗顺昌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8月,罗顺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案原因分析】

罗顺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是近段时期我县党员干部发生多起交通违法案件当中较为典型的一起,社会反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县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在抓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学习和监督教育管理方面还有所欠缺,甚至还存在知法犯法、知纪违纪的问题。

侥幸心理作祟。从去年以来,我县查处的酒驾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晚上甚至凌晨,有的还造成交通事故,究其原因,部分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对“远离酒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抱有侥幸之心、观望之念,总是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喝点小酒应该不会被查到。还有的党员干部在酒精的刺激下,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同志的劝告也经常不予理睬,正是以上侥幸心理,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深刻。殊不知,酒后驾驶既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法纪意识淡薄。部分党员干部在忏悔书中提到,自己对酒驾和醉驾危害性认识不清,认为中国社会属于人情社会,平时或朋友聚会喝点小酒无伤大雅,也没有什么大不了;有的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对党纪法规和禁酒令学习不够、认识不深、执行不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在传统劝酒风气影响下,往往将三令五申的禁令抛之脑后。

【以案为鉴】

带头遵纪守法。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在遵守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驾驶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驾醉驾。要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本着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矩,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努力维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加强教育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自律意识,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

加大执法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行为。司法机关对于查处的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核实身份信息和认定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事实后,要及时将查处时间、地点、姓名、驾驶证号、车号、处罚结果等情况移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严肃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对于公安交警部门移送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快查快结,并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酒后驾驶公车的、发生多次或多人酒驾醉驾以及出现领导班子成员酒驾醉驾的,要铁面问责、一问到底,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普洱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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